第十三条

有效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