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筹集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和通航建筑物。

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水电、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