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航道机构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航运实际情况确定航道维护类别,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加强航道巡查和养护,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航道机构在进行航道养护前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