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