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