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