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测和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