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有岸坎的为两岸岸坎以内的区域;无岸坎的为河道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以内的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自外脚线向外计起,年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20-50米;年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下的,15-30米以内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溢洪道、水电站、渠道、水利枢纽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勘查并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