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