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