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