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