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