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