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