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对承包方、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查验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告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