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及时组织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