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佩戴、使用、保管、报废等要求以及各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