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

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