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六条有效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