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