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