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促进与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推动专利促进与保护跨区域合作,开展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对外交流合作渠道,提升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对外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