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