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培育支持专利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专利法律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