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