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事件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促进成果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