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和专利数据库建设,推动与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商务、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专利信息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