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机制,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等项目涉及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