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回行政裁决申请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