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