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