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鼓励专利维权机构、专利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