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鼓励专利维权机构、专利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