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明专利特别是高价值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运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