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专利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运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