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