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办案机关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由其登记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