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司法鉴定机构被责令停业;(二)司法鉴定许可证被吊销;(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四)司法鉴定机构所属的同一司法鉴定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