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