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

市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