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配备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