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依托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强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参与各类与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