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并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其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和误工补贴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法代为收取后支付。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辱骂、殴打、恐吓司法鉴定人,或者损毁机构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秩序、干扰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