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