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补充后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司法鉴定委托协议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和鉴定费用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委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事项的,应当书面提出并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确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