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文书,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