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文书,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