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