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六)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吊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