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六)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

(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吊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