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