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