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金融监督管理、贸易促进等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